孙大勇律师,广州专利被告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现就注册海外公司法律事务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注册 香港 地区的海外公司。拟注册公司的备选名称为:1、 中文:
2、 中文:
3、 中文:
该公司注册资金为港币 万元;
股东为:1、 身份证号码: 拥有公司 % 的股份,联系地址为:
2、 身份证号码: 拥有公司 % 的股份,联系地址为:
董事为:1、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为:
2、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为: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免费为甲方提供注册地公司名称预查服务。自乙方收到甲方签署的全部相关文件且收到相应费用起 十五个 工作日之内完成香港公司的注册服务。
三、注册及代理费为港币 元,实际开支费港币 元。上述费用包括注册地政府实收费用、文书制作费用、原子印章及钢印费、邮寄费用,以及注册后第一年的注册地址、注册秘书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等,除因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超过壹万港元需要向香港政府缴纳千分之一的厘印税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费用如用人民币支付,则按照港币:人民币=1:1.08确定汇率,即甲方共需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
四、乙方应按期为甲方办完注册公司业务,如非因甲方之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相应费用。
五、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注册后不得无故变更或撤销委托,如变更或撤销,所收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未缴纳的费用还需缴纳。
六、本委托代理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就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商标案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被委托人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商标案件的有关事宜;2、 委托人为被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3、 具体内容 案件说明□ 国内申请□国外申请□ 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 驰名商标□评审□ 补证□ 转让□ 续展□ 异议□ 变更□ 诉讼□ 其它商标名称 类 别 所需材料委托书、申请书、商标图样、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文件费用情况□ 费用已收□ 费用未收□ 现 金□ 支 票□ 转 帐□ 发票已开□发票未开 金 额 备 注 4、 被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人的商标申请材料递交国家商标局,并及时通报商标审查进展情况,转交商标局下发的文件,直至获得商标注册证;5、 被委托人在未收到委托人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义务;6、 协议经双方确认,盖章或负责人签字起生效。 委托人: 被委托人:&nb sp;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