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律师,福田区版权侵权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音乐行业内部,定价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议题。20世纪末,唱片公司已经习惯获取丰厚利润了,因为进入该行业的障碍其中包括分销渠道的控制,制造唱片、磁带和光盘的高额成本使这个行业能从录制的音乐产品上赚取更多的收入。但现在,音乐行业陷入低潮,所以,定价问题重任在肩。
唱片公司担心的是,iTunes商店的99美分模式定价过低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更高的价格,或者复杂的价格变化,会让更多的消费者回到非法免费下载的老路上去,这也是这个行业的祸根所在。
来自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的数据表明,2006年,音乐产品销售包括光盘的销售以及数字音乐的销售的总收入为117.5亿美元,但是,在2007年,收入就降低到了103.7亿美元。2008年,也就是这场经济衰退期间,收入水平更是直线暴跌,只有区区84.8亿美元。 文章由网络转载而至,文章的版权、著作权等所有版权问题都与本站无关。
联合分析和定价方案
在联合分析中,研究者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菜单,其中罗列出特色各异的方案,以确定哪些特点在他们的购买决定中最具影响力。
艾扬格认为,采用数字音乐行业目前的信息,很难对价格和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意义的分析,因为大部分公司都很少改变自己的价格。为此,他决定采用;联合分析;这一著名的市场分析方法,这是沃顿商学院市场营销学教授保罗·格林开发的方法。
研究者给研究对象提供了几个选择组合,每个组合都由三种不同的定价方案构成,每个方案都既包括按单曲付费的方式,也包括基于订购的可选方式。在每个组合中,研究对象可以选择三种方案中的一种,如果所有方案都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话,他们也可以不做任何选择。艾扬格谈到,观察消费者选择哪种方案,有助于解释哪些因素会影响他们对方案的选择,进而,有助于设计最优定价方案。
艾扬格与一个数字音乐零售商合作,从一个既包括现有消费者,也包括有兴趣购买服务的个人构成的样本人群中获得了调查数据。从一个由350名消费者构成的控制组获得的数据表明,数字音乐服务最重要的特性是获取费用、每月允许下载的最高数量、每首歌曲的价格以及音频的质量和可供下载的音乐类型等特点。
艾扬格想确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唱片公司应如何为零售商定价。尽管唱片公司不会公开这种批发价格,不过,就像我们在前面谈到的,现在音乐制作公司向iTunes和其他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大约为每首歌曲60美分。
为了确定销售如何受到价格影响的问题,艾扬格为唱片公司计算出了最优批发价格,此外,还根据唱片公司不同水平的生产成本,计算出了下游的零售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每首歌曲的生产成本为零,这个模型的计算结果就显示,唱片公司向零售商收取费用的价格应该为每首歌曲23美分,而消费者购买每首歌曲的花费则为54美分。但是,因为在这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消费者的下载数量会增加,所以,唱片公司和零售商的利润均会显著增长。艾扬格计算的结果是,从每位消费者那里获取的合并利润会增加5美元,比起唱片公司每首歌曲向零售商收取60美分的批发价格来,利润增长了近50%。
;唱片公司的定价过高了。;艾杨格根据自己收集的数据谈到。;即便将每首歌曲的生产成本按15美分这一更高水平来计算,这个模型的计算结果也表明,唱片公司为零售商确定的批发价格应该为40美分左右。因此,目前每首歌曲60美分的批发价格显然并不是最理想的价格。;
艾扬格在研究中还发现,消费者偏好按每首歌曲付费的方案,而不是每月缴付订购费的方式,能创造更高的利润。因此,对某个零售商来说,只提供一种方案按每首歌曲收费的方式是更有意义的选择。这项研究还表明,就所谓的;桶计划;消费者能以某一固定费用下载一定数量的歌曲是否受欢迎这个问题,唱片公司的定价决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艾扬格在研究中发现,如果音乐制作公司将批发价格保持在较低水平,那么,对零售商来说,为自己的消费者提供;桶计划;就是颇富吸引力的选择了。艾扬格将这种定价策略与餐厅的定价策略进行了比较,他发现,为增长的需求提供;随便吃;的自助餐是有利可图的,但是,只有当提供这些食品的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时才可行。
;如果成本上升,;他谈到,;‘随便吃’可能就不再是最优定价策略了。显而易见的是,零售商为其消费者提供什么样的价格方案,取决于唱片公司向它们收取什么样的价格。;
艾扬格认为,总体分析表明,对一个近年来陷入麻烦的行业来说,降低价格是一条挣取更高利润的途径。;如果价格下降了,消费者的需求就会上升,会上升很多,从而,总利润水平也会进一步提高。;此外,除了更高的利润以外,价格降低还能带来其他好处。他谈到,举例来说,;低价策略能降低盗版的可能性,因为更低的价格会促使消费者合法下载歌曲;,而不是去;偷窃;歌曲。文章由网络转载而至,文章的版权、著作权等所有版权问题都与本站无关。
2001年10月,当苹果电脑公司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以推出iPod的方式掀起一场数字音乐界的革命时,他面临着一个两难处境:在一个诸如光盘的制造和运输等生产和分销成本不再成其为一个问题的新市场中,一首歌曲到底价值几何呢
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涉及许可收费的背景音乐仅以为经营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为限。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赋予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的方式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其中现场表演是指以演员表演的方式再现作品,机械表演权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再现表演。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背景音乐使用者的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基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而产生的权利。营业性场作在经营时段播放背景音乐,经营者通常认为自己在购买音乐载体时已经支付了对价,也就是说已经向著作权人支付了使用费,但实质上这个对价只包括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和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在自己的家中免费欣赏使用,但如果在经营性场所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虽然在营业性场作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气氛,提高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使商家获得更大的利润,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所以,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