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利被告律师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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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你的商业经营秘密 浅析商业秘密的理解与法律保护

2020/11/2 9:35:21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孙大勇律师,龙华区打假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样保护你的商业经营秘密

  案情介绍: 广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将广州正大万客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 4200万元,原因是受雇于好又多并任职资讯部副课长的李建新,将公可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

  案情介绍: 广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将广州正大万客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4200万元,原因是受雇于;好又多;并任职资讯部副课长的李建新,将公可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后,以10万元卖给;万客隆;。致使其客户流失严重,经营业绩大幅度下跌。据广东恰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已造成经济损失4200万元。

  剖析

  商业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会涉及大量的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其中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客户名单等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料,这些资料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经过采取保密措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或者证明不了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即使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也不是商业秘密;因此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采取保密措施是指企业采取的禁止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或传播的措施。一般来说,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制定保密制度并在文件上注明密级、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业避止等都可证明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和完善,出现了大量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纠纷。我们常常在报纸等媒体上看到商业间谍到处活动,竞争对手大肆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及由于员工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而导致的企业与员工对簿公堂,甚至有一些员工因此锒铛入狱的消息,可见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及其保护的难度。然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万万不可掉以轻心。除了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外,加强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也非常重要。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经常进行保密意识及保密制度的教育。由于商业秘密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种类繁多,很多企业内部人员常见的资料,对于外部人员或企业来说都是商业秘密。因此,对于日常接触的资料,也要注意保密。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二是为了私利泄露商业秘密;三是接待参观泄露商业秘密;四是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泄露商业秘密;五是企业内部职工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六是发表学术论文,做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及其它途径。企业要根据这些泄密途径,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规定,非法获取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打击的。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件以后,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可根据保密协议请求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另外,涉及到触犯刑律的,也可想公安机关举报。

  ;好又多;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件,就说明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难度。在发生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件后,;好又多;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启示

  商业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所有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都要注意保护。企业要加强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制度保护,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件以后,要采取一切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浅析商业秘密的理解与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在信息社会中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策略也日益复杂。企业要保持其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维持其特有的...

  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在信息社会中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策略也日益复杂。企业要保持其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它往往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一环。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必须把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国家的调控范围。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真正确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随后,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所谓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又称之为工商秘密。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尚未达成统一的定义,但作为一种社会财富或个人财产,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某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加拿大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包括配方、图样、编辑物、程序、方法、技术、工序等,或者包含体现在一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的下列信息:用于或可能用于商业或贸易;在该商业或贸易中不是普遍周知的;由于不是普遍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是在一定情况下合理的保秘努力之对象。美国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中使用的能使该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配方,一项公式,一种模式或者是推销产品的计划等等。日本的学者则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化学合成物、制造方法、物质的处理、储藏方法以及在推销方法方面,具有保秘性和专用性发明、发展或构思,它能够使其所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技术秘密是于商业秘密相近的法律概念。一些国家在技术贸易中以Know-How统称一切秘密的技术。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Trade- Secret与Know-How是同一词,Know-How包括商业秘密、金融、管理、工业、技术在内的各种秘密。不过,许多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还是区别对待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认为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并将其限定在工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性秘密。如国际商会理事会1961年能过的《保护技术秘密标准条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单独或结合在一起,为了完成某种具有工业目的的技术,或者是为实际应用这种技术所必须的秘密技术及经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使用或应用生产工艺或工业技术时的知识。英国的一些学者和判例认为,一般指独成一体的或一整套的专有和秘密技术,则一般指那些独立的技术,它必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某项商业秘密,作为实施主要技术时所必备的经验性技巧而存在。我国法学界讨论较多的是技术秘密,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技术秘密也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四月修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定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政府表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及侵范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范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1997年3月14日修定的《刑法》更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就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商业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 197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例如,日本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即依照民法物权救济方法,给予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以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权利内容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商业秘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并不受他人的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开明赠与或转让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的行为,这里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所谓非法手段则包括: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主要分为违约和侵权。《合同法》对承担违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的依据,决定着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举证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一的采用某一种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当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为主。通过举证倒置、推定、转移等方式,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民事。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权利人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推定被控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还应区别被控侵权人的注意义务,若被控侵权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若被控侵权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则是具体的轻过失;若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抽象的轻过失,相应地被控侵权人的赔偿应较低。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使第三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当执行合同法上的严格原则。

  在举证的分配上,原告应当释明属于商业秘密,并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或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告则需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践中,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跳槽;的职工带走后,只知道干着急或找;跳槽;的职工私下交涉,却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因此需要提醒公民法人,遇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的有效保护。

  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形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快,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工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只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格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鉴订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泄露商业秘密;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权利人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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